本資料由 敦泰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2/08/15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1,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2年3月之平均收盤價45.87元
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5,870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
估算,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分別
為23,700仟元、14,526仟元及7,645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102年4月份流通
在外股數估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第一年度、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分別為:0.17元、0.11元、0.0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
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
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
國10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三、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如因主管機
關更新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共計1,000,000股普通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且善盡
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本公司員工管理辦法等情
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2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5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
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
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盈餘分派
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
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
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第七條 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屬無償配發,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獲配之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第八條 員工自願離職、解雇、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死亡等之處理:
一、自願離職、解雇: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自願辦理
離職或經解雇,且離職、解雇生效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自該員工於離
職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如因育嬰、傷病等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扣除實際
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
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
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
資遣,且資遣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就其尚
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但董事長得於第五條第三項
原既得條件之範圍內,斟酌核定配發資遣員工一部分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
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
收回,予以註銷。
如係因公致死者,得另案呈董事長核決是否由該員工之繼承人繼承其所獲配之股
份,經核可繼承者,應自該員工死亡日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其繼承
人依民法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
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不受本辦法既得期限屆
滿時點之限制。
第九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
得探詢他人或洩漏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或本公司員工管理辦法等規定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
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
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
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
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9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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