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7/01/26
2.公司名稱: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14,
下稱「昱晶能源」)及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61,
下稱「昇陽」)等三家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公告簽訂合併意向書,
擬進行合併事宜(下稱「本合併案」)。之後,由本公司分別向行政院國家
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國發基金」)以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下稱「耀華玻璃」)提出投資合併後存續公司申請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於107年1月26日收受耀華玻璃就投資合併後存續公
司申請案之正式核准函,該核准函的投資條件如下:
(1)投資持股比例不超過於國發基金及民間最大股東。
(2)投資後,如泛公股(國發基金及本會)持股比例為最高時,合併後存續公司
協助泛公股取得董事席次(含獨立董事)占總席次至少占1/3。
(3)合併後存續公司應將增資股款用於產能升級、模組擴充、設備更新等資本支出
,不得作為償還公司債及銀行借款之使用。
(4)撥付增資股款前提供以下資料:
(a)本合併案在公平交易法之適法性資料。
(b)本次現金增資會計師意見。
(c)三家公司會計師簽證資料。
(d)對三家公司合併案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
本公司與昱晶能源、昇陽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本合併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