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通嘉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08年
年度 
108/01/01~
108/12/31 
109/03/26  不適用  253,924,517  23,376,904  274,561,503  253,522,289  0.45000000  0.55000000  0.0  46,882,200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
(二) 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
(三)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
(四) 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
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
會。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
分派比例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每年發放之現金
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截至109年3月25日止,實際可參與108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發放之股數為46,882,200股。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