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1,200,000 股,且
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38,820仟元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9年度、 110年度、111年度、112 年度及113年
度之估算分別為5,197仟元、15,590仟元、10,931仟元、5,690仟元以及1,412
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暫以109年5月7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32.35元為
基礎計算)。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年分攤之金額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09年度、
110年度、111年度、112 年度及113年度可能減少各約為0.08元、0.23元、
0.16元、0.08元及0.02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46,882,200股計算加計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
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
1,2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每股新臺
幣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
(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既
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符合”(含)以上
,於下述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將依下列時程
及可既得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得期間 可既得比例
給與日至次1年之10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04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10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04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10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4年之04月15日 六分之一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給與日起至既得期限屆滿前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一般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
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既得日之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未達成者,其該次尚未既得
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3.於既得期限屆滿前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
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即視為達成所有
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
分之權益。
(六)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
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限屆滿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限屆滿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
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
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
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
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
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
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
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
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