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達邁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03/06/26  104,889,716  99,356,519  191,591,978  132,897,876  0.50000000  0.0  0.0  58,694,102  0.0  0.0  0.0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付各項稅捐,彌補歷年虧損,次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己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並保留部份盈餘以作企業成長所需資金後,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1.員工紅利百分之六至十五。
2.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3.其餘為股東紅利。
員工紅利部分,如為分配股票紅利,其對象得含括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本公司為求永續經營,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資金需求,乃採取股利平衡政策;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10%為限。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