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5/12/09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5年6月4日發佈重大訊息,說明於105年6月4日收到桃園市政府來函
(府環水字第1050128865號函)及隨函檢送30-105-050036號裁處書,認為本公
司大園廠T01-10沉澱槽及T02-9汙泥濃縮槽之現場實際情形,與桃園市政府
核發之水污染許可證(文件)內容登載不符,及有廢(汙)水(前)設施未正常
操作之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
裁處罰鍰新台幣1,440,000元整。為維護公司權益,除針對違反之事項辦理
相關改善措施外,亦針對部份行文內容與公司管理事實不符之處,公司
已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起訴願。
3.處理過程:
經提起訴願後,本公司已收到桃園市政府最新函覆(府環水字第1050297943號函),
核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故裁處罰鍰由原新台幣1,440,000元
修正為新台幣150,000元整。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50,000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進行污泥減量計劃,增設薄膜處理設備。
(2)加強公司日常運作的管控和訓練,避免許可證(文件)內容登載不符事件再次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