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世芯-KY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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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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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3年 年度 |
103/01/01~ 103/12/31 |
1 | 104/06/12 | 336,773,506 | 211,186,418 | 547,959,924 | 508,526,535 | 0.61840000 | 0.0 | 0.0 | 39,433,389 | 0.0 | 0.0 | 0.0 | 0 | 34.1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本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並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其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並得提撥不超過所餘利潤之2%作為董事酬勞以及不低於所餘利潤之1%作為員工紅利,該員工紅利得按照依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董事會應於盈餘分派之議案中明訂分派予董事及員工之紅利之成數,股東得於決議同意前修改該提案。董事兼任本公司執行主管者得同時受領其擔任董事之酬勞及擔任公司員工之紅利。任何所餘利潤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期待,就可分配盈餘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規定之百分之十(10%),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10%,最高以100%為上限。 34.2 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得公告股利和每股盈餘,並以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股利或利益分派。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金額或法令允許的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外,不得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 34.3 除另有相關約定外,應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派股利。如果股份發行的條件是從某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 34.4 股東如應向公司支付款項,董事會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的股利或利潤分派中扣除之。 34.5 董事會於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通過後,得宣佈以特定資產作為全部或部分股利之分派(特別是其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如分配發生困難時,董事會得以適當、有效率的方式解決,並確定就特定資產分配之價值或其一部之價值,且得決定依所確定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股東的權利;如董事會認為適當有效率者,得就上述特定資產設立信託。 34.6 任何股利、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得匯款轉帳給股東,或以支票或認股憑證郵寄到股東的登記地址。每一支票或認股憑證應依收件人的指示支付。 34.7 任何股利或分派不得向公司要求加計利息。 34.8 不能支付予股東的股利及/或在股利公告日起六個月後仍無人主張的股利,得依董事會的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但公司不得成為該帳戶的受託人,且該股利仍為應支付給股東的債務。如於股利公告日起六年之後仍無人請求的股利,將被認定為股東已拋棄其得請求之權利,該股利並轉歸公司所有。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