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TPK-KY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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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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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 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10 | -855,229,516 | 208,881,319 | -728,001,130 | -728,001,13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並報告股東會;惟如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 (a) 不低於千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 (b) 不超過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 前述第(a)款之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為之,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發放予從屬公司員工時,得由本公司直接或透過相關從屬公司間接發放之。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本公司應就年度稅後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提撥餘額之百分之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其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部分(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作為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進行分配。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發放總額將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倘當年度之每股股利發放總額不足新台幣一元,則不在此限,公司得自行決定全部或一部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倘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公司相關財務年度終了時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公司得決定當年度不分配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