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大眾控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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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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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18 | -908,595,281 | -396,943,298 | -1,298,659,859 | -1,298,659,859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每年度盈餘分派時,當期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虧損,如尚有盈餘,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賸餘之數再為下列比率之分派: 1.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一。其分派辦法由董事會訂定之。 2. 員工紅利百分之五。其分派辦法由董事會訂定之。如屬股票紅利,其分派之對象得包括公司法所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經扣除上列各分派項目後之餘額,得酌予保留一部份不予分派,再就賸餘數為普通股股利之分派。 本公司為考量資金需求及強化財務結構,並適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關於股利分派,除特別股各依其規定辦理外,普通股股利之分派,應以考量上述因素並維持股利穩定原則,為現金與股票作合宜之比例分配。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