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嘉投控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年度 |
114/01/01~ 114/12/31 |
1 | 115/03/05 | 不適用 | 51,677,868 | 16,669,082 | 15,608,753 | 15,608,753 | 0.0 | 0.0 | 0.20000000 | -41,569,089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法繳納稅捐後,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股東紅利:就一至三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亦係長期持續大幅成長之產業,資金需求廣大,故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係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決定所須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後,仍有剩餘盈餘再依據公司財務、業務、公司經營面、資本結構和各項公積等因素,並將參考同業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決定是否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30%。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