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國光生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5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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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99/01/04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2,092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92,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32217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96年員工認股權證總數為2,000,000股,公發時核准可認購總數為959,476股
備註2 98年員工認股權證總數為1,500,000股,公發時核准可認購總數為1,132,000股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96年度發行總額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61%。
98年度發行總額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72%。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96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若全數轉換,股本將增加959,476股,股本膨脹率為0.61﹪,
尚不致於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8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若全數轉換,股本將增加1,132,000股,股本膨脹率為0.72﹪
,尚不致於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九十六年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通過後起二年內或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並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每人每一會計年
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
使認股數量。
四、發行總數
本憑證發行總額為2,0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得分次發行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新普通股總數為2,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元。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但認股人與公司訂有保管合約者,從其約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
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一年                                20%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有下列情事發生,其處理依本辦法辦理:(但認股權人與公司訂有保管
合約者,從其約定) 	
1. 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亦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承認其行使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或條件符合可行使認股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承認其行使權起,三個月內行使之。
3. 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之權利,
與前述退休者同。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承認其
行使權起,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權利與前述退休者
同。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承認其行使權起,一
年內行使之。
5. 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或條件範圍內,依時程或條件完成之比率,核訂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6.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始日起三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對認股權利股數等相關事宜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公司依據法令規定須公開資
訊外,若私自洩露相關資訊者,即視為放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認股價格皆不予調整。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個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 三月三十一日。
2. 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
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3. 九月卅日。
4. 十二月廿八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之
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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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通過後起二年內或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並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每人每一會計年
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
使認股數量。
四、發行總數
本憑證發行總額為1,5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得分次發行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新普通股總數為1,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0.5元。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但認股人與公司訂有合約者,從其約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不
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20%
   屆滿三年                                40%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有下列情事發生,其處理依本辦法辦理:(但認股權人與公司訂有合約
者,從其約定) 	
1. 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亦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承認其行使權,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或條件符合可行使認股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承認其行使權起,三個月內行使之。
3. 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之權利
,與前述退休者同。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承認
其行使權起,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權利與前述退休者
同。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承認其行使權起,一
年內行使之。
5. 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或條件範圍內,依時程或條件完成之比率,核訂其認
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6.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始日起三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對認股權利股數等相關事宜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公司依據法令規定須公開資
訊外,若私自洩露相關資訊者,即視為放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
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調整後之認股股數=調整前認股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股價
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個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 三月三十一日。
2. 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
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3. 九月卅日。
4. 十二月廿八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之
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