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全宇生技-KY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113年
下半年 
113/07/01~
113/12/31 
114/03/13  114/06/16  522,473,143  129,664,479  833,901,154  769,867,154  0.50000000  0.0  0.0  32,017,000  0.50000000  0.0  0.0  3,201,700 
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
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1)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
   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
(2)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
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
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
   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
   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
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
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
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上半年 
113/01/01~
113/06/30 
113/08/27  不適用  522,473,143  522,473,143  0.0  0.0  0.0  0.0  0.0  0.0 
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
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1)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
   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
(2)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
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
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
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
決議:
(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
   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
   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
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
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
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本期不予分派未編造盈餘分派表,
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