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全宇生技-KY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13年 下半年 |
113/07/01~ 113/12/31 |
1 | 114/03/13 | 114/06/16 | 522,473,143 | 129,664,479 | 833,901,154 | 769,867,154 | 0.50000000 | 0.0 | 0.0 | 32,017,000 | 0.50000000 | 0.0 | 0.0 | 3,201,700 | 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
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1)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
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
(2)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
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
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
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
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
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
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
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
新台幣10.0000元 | |
|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上半年 |
113/01/01~ 113/06/30 |
1 | 113/08/27 | 不適用 | 522,473,143 | 0 | 522,473,143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
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1)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
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
(2)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
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
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
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
決議:
(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
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
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
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
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
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
本期不予分派未編造盈餘分派表, 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