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炎洲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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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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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1年 年度 |
101/01/01~ 101/12/31 |
1 | 102/06/28 | 653,757,108 | 389,908,013 | 1,004,674,320 | 411,116,582 | 0.50000000 | 0.0 | 0.0 | 197,852,578 | 1.00000000 | 0.0 | 0.0 | 39,570,516 | 第十九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分派如下: 員工紅利分配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五,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剩餘部分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前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提列之目的或原因消失後,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得列入分配項目,其盈餘分派應依本條所定方式分配之。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適採穩定之股利政策。擬訂股東盈餘分配為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撥股東股息及紅利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其中百分之三十為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餘為未分配盈餘;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發放現金股利;若股利分配當年度公司有重大擴充或轉投資計劃,考量未來資金需求,股東現金股利配發以不超過股東紅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得依實際狀況授權董事會適度調整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