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9/05/14
1公司代號4306
2公司名稱炎洲
3公司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97號7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9/05/13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570,040,173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18,079,00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3.17%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916,821,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2,014,181,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66,264,852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637,634,000
E.A+B-C-D 合計(元): 2,127,103,148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9/05/14
結束日期: 109/07/13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1.75%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9.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6.2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預定買回股數(股)(A)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B)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B/A)
109/03/12 ~ 109/04/27 10,000,000 8,699,000 87.00
106/11/14 ~ 107/01/12 10,000,000 9,380,000 94.00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申報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538,000股
第二次申報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258,000股
第三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1,414,000股
第四次申報買回4,500,000股,實際買回3,293,000股
第五次申報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2,896,000股
第六次申報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4,443,000股
第七次申報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333,000股
第八次申報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133,000股
第九次申報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2,450,000股
第十次申報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8,580,000股
第十二次申報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9,380,000股
第十三次申報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8,699,000股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9年05月13日第3次董事會同意辦理買回本公司庫藏股,預計買回本

公司股票10,000,000
股,買回區間價格9元~16.2元,買回期間為109年05月14日起至109
年07月13日止。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
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本公司及子公司之正式員工,經評定表現優異,並經提報
董事會同意後,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所訂之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子公司係指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所有海內外子公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董事會另訂之。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
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
業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09年5月13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3日止於集中交易
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1,000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5﹪,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0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買回區間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買回股份後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
、權益報酬率及償債能力等項目,均維持合理之範圍內。綜上,炎洲
公司本次買回股
份對其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