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瑞智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3/22  110/06/17  371,803,434  709,491,287  1,452,773,501  1,099,346,927  0.70000000  0.0  0.0  353,426,574  0.0  0.0  0.0 
為公司永續經營及業務成長之需要,並顧及維持獲利能力,擬具本公司股利政策。
  一、分派條件與時機: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於完納稅捐,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就所餘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九的股東紅利。
  二、特別盈餘公積提列:除公司依實際需要提列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股東權益數額如有迴轉時,得就其迴轉部份分配盈餘。
  三、分派之金額與種類: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紅利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