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5/06/2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莊信義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1)中國通訊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
(3)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屆董事任期屆滿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1)中國通訊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網路多媒體及移動
產品,與本公司營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
大影響。
(2)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金融業,與本公司營
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3)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食品機器設備製造及買賣
,與本公司營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