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2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
200,000股,每股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2,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
及「個人績效」,並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本公司任職在職且
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
(1)公司整體財務績效
係指既得日之前一年度公司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
表的稅後每股盈餘及預算營業收入達成率,按達成率認定可既得
之比例如下:
達成條件:
A.當營收達成率為100%(含)以上且EPS3元(含)以上時,
可既得比例為100%
B.當營收達成率為100%(含)以上且EPS2.5元(含)以上時,
可既得比例為65%
C.當營收達成率為90%(含)以上且EPS3元(含)以上時,
可既得比例為80%
D.當營收達成率為90%(含)以上且EPS2.5元(含)以上時,
可既得比例為45%
(2)員工個人績效評等為甲等(含)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
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
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
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受領。
(5)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
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
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
(6)既得條件成就以前,員工違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條款、信託契約、終止
、解除或撤銷對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或請求受託人返還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得立即向
員工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
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
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下方第12點第(1)項辦法之信託約定受領。
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
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
起一年內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逾時未能配合辦理
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
工為限。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核訂。單一認股權人,其得認購股數
限制,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
之九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股,以2017年3月13日收盤價
每股新台幣59.2元為估算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
11,84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目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66,880仟股及所訂既得條件計算,
此費用化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影響0.1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2)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
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相同,員工得領本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
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件,毋須交付信
託保管。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
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依本辦法第(1)項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
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
由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商議、簽訂、修訂、展
延或終止信託有關合約以及信託財產之交付或運用指示。員
工於既得條件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解除或撤銷對
本公司之代理授權,亦不得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票信託保管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
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亦須一併交付信託保管。
保密規定: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