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1/08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67,325,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1/11~105/03/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1.00~11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7.1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民國105年01月0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本公司股份。
說明: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據證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預計買
回本公司之普通股2,500仟股。
二、買回相關條件及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67,325,000元整
3.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5年1月1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止 ;
預計買回2,500仟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7.17%。
4.買回之區間價格:區間價格為新台幣110元至51元整,股價若跌破
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51元,仍可繼續買回股份。
5.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6.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量:0股。
7.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8.本次買回股份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7.17,不足以影響本公司
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9.另委請兆豐證券(股)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出具
意見書(附件二)。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本公司董事會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7.17%,不足以影響公司財務狀況
及資本之維持,聲明書如(附件三)。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通知本公司關係企業或董事、經理
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
公司買回期間不得賣出。
五、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無異議通過。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應於申報之即日起
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故更正買回期間為:105/01/11~105/03/07。本公司將於最近一次董
事會追認。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永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5年1月8日第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
買回本公司股份2,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7.17,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2.2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認為永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庫藏股價格區間之訂定
尚屬合理,且本次購回庫藏股對永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
尚不致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