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永新-KY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75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75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3/01/13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75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75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2.15053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103/01/13係董事會決議日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公司本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750,000股,對實際發行流通在
外普通股34,875,000股之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比例為2.15053%。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方能依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且存續期間五年
,對股東權益不致造成重大之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永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Yusin Holding Corp.)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經董事會同意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職級或年資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三)單一員工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1%)。(四)
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50%)之公司。2.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
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
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
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
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75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
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5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新台幣$18為每單位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50%
屆滿三年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3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
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2.解聘之認股權人如係違反勞動契約
、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3.退休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
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
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本公司應適用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
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
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
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仍需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之。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留職
停薪之影響。7.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
3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8.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
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
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一)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二)新股交付如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子公司員工者,
則交付至該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該帳戶僅限於賣
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
買賣交易。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除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之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
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如適用)。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
款金額為零。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4.與他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
準日最近一個月之鑑價報告之每股市價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
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
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註)若減資
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如適用)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如適用)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
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除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如適用)於確認收
足股款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並將其
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四)認股權人除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及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
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
代理機構(如適用)提出申請。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2.自本公
司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
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上述(一)~(四)項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者,則由臺灣地區
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利限制 
(一)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
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認股權人均須按當時主管機構所訂之
相關稅務規定及受配認股權憑證之海外子公司註冊地及員工所在國家之相關稅務規定辦
理之。
(二)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其表決權之行使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
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第2款辦理。
(二)本辦法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通過。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