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強信-KY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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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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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13年 年度 |
113/01/01~ 113/12/31 |
1 | 114/03/06 | 114/06/19 | 407,815,277 | 138,677,539 | 596,805,651 | 515,088,963 | 1.20000000 | 0.0 | 0.0 | 81,716,688 | 0.0 | 0.0 | 0.0 | 0 | (a) 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公司年度 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下稱「年 度獲利」),應提撥以下數額為員工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i) 全體董事每年有權取得不超過「年度獲利」之百分之三的年終酬 勞,且僅得以現金發放;以及 (ii) 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體員工每年有權取得之年終酬勞為不低 於「年度獲利」 百分之一,且得以現金、股票或二者之任何組合發 放之。 (b)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除開曼法 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每會計年度之盈餘,於(i) 完納稅捐(ii) 填 補虧損、(iii) 依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規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但累計法定盈餘公積達總實收資本額者不在 此限、及(iv)符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包含但不限於金管會或任 何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特別準備金後始得分派盈餘。盈餘扣除 前述後稱為「當期可分配盈餘」。分派予股東之股息及紅利可自當期 可分配盈餘或是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合稱「累積可分配盈餘」) 分派。 (c)即使與任何規定相抵觸,隨著本公司持續成長,出現資本支出、 業務擴充及穩定成長所需之健全財務規劃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 得依據未來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發放現金股息及/或股票紅利。董 事會推薦本公司以累積可分配盈餘分派盈餘時,應製作股息紅利分配 計畫送交股東會普通決議並符合以下條件: (i)累積可分配盈餘得以發放現金或發行新股予股東的方式為之。 (ii)該計畫發放予股東之股利總數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 (d)所有本公司未分派之應付股息或紅利均不得對本公司累計利息。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