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強信-KY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13年
年度 
113/01/01~
113/12/31 
114/03/06  114/06/19  407,815,277  138,677,539  596,805,651  515,088,963  1.20000000  0.0  0.0  81,716,688  0.0  0.0  0.0 
(a) 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公司年度
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下稱「年
度獲利」),應提撥以下數額為員工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i) 全體董事每年有權取得不超過「年度獲利」之百分之三的年終酬
勞,且僅得以現金發放;以及
(ii) 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體員工每年有權取得之年終酬勞為不低
於「年度獲利」 百分之一,且得以現金、股票或二者之任何組合發
放之。
(b)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除開曼法
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每會計年度之盈餘,於(i) 完納稅捐(ii) 填
補虧損、(iii) 依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規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但累計法定盈餘公積達總實收資本額者不在
此限、及(iv)符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包含但不限於金管會或任
何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特別準備金後始得分派盈餘。盈餘扣除
前述後稱為「當期可分配盈餘」。分派予股東之股息及紅利可自當期
可分配盈餘或是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合稱「累積可分配盈餘」)
分派。
(c)即使與任何規定相抵觸,隨著本公司持續成長,出現資本支出、
業務擴充及穩定成長所需之健全財務規劃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
得依據未來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發放現金股息及/或股票紅利。董
事會推薦本公司以累積可分配盈餘分派盈餘時,應製作股息紅利分配
計畫送交股東會普通決議並符合以下條件:
(i)累積可分配盈餘得以發放現金或發行新股予股東的方式為之。
(ii)該計畫發放予股東之股利總數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
(d)所有本公司未分派之應付股息或紅利均不得對本公司累計利息。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