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566 時碩工業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9/08/13 發言時間 17:29:05
發言人 高正興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966-631828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民國109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修正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9/08/1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8/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9/05/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09年5月12日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09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原公告:
(一)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
   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者,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
   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股份。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
   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
   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二)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
   決權,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
   配權利,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表決權或盈
   餘分配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公司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並報提董事會追認。
變動主要內容:
(一)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
   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者,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
   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股份。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
   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
   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各任職期間達到本公司人員績效考核辦法之績效總評等級為5。
(二)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
   決權,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
   配權利,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盈餘分配權。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申報發行109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50,000股案,已於109年8月6日取得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函。
(二)本公司109年8月13日董事會通過民國109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於送件審
核時受主管機關要求修正之內容。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