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14/04/18
1公司代號4569
2公司名稱六方科-KY
3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189號4樓之2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14/04/15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31,000,00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535,077,292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946,655,144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73,600,00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81,087,015
E.A+B-C-D 合計(元): 2,227,045,421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14/04/16
結束日期: 114/05/02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4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1.29%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85.1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50.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擬辦理第1次庫藏股作業,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
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規定,實施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轉讓予員工。本次計畫相關資
料預定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定規範計算本公司得買回股份
之總金額上限為
2,227,046仟元。本次本公司預定買回400仟股,本次買回之

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0,000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5月02日。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400仟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29%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85.10元至150.00元間,當公
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
下限時,本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訂定「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請詳附件五。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本公司申報買回
本公司股份時董事會
應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
明書」,請詳附件六。
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擬
依相關法令許可之
最大範圍內,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本次買回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轉讓予員工之一切相關事宜。
四、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
報告。
決議:本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予員工,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除
有關法令及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股份,限制受讓員工於不超過二
年內不得轉讓。
員工受讓股份之轉讓期間限制,將依照本辦法第九條之審核
程序辦理。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
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
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
控制或從屬公司編制內之全職正式員工(所稱「控制或從屬
公司」,係指符合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
函釋規定),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經綜合考量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
等標準,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
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如為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股繳納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
之餘額,由董事會
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
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
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
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
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
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
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
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轉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如因離職、
除育嬰需求以外的
留職停薪、退休、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喪失員工
身分者,喪
失認購資格。惟轉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
期間有下列情形者
,則依下述方式處理:
一、死亡者,轉讓對象之繼承人仍得繳納股款後,取得認購
股份。
二、應公司要求而調職至本公司之子公司者,轉讓之對象仍
得於繳納股款後,
取得認購股份。
受讓人依本辦法受讓之股份,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轉讓相關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逾期未轉讓部分,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
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
訂。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2025年4月15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

買回本公司股份4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9%,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5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同意
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
之買回區間價格
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
益報酬率、速動
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將提最近一
次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