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國精化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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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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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25 | 169,844,530 | 140,037,328 | 328,690,706 | 222,794,524 | 1.20000000 | 0.0 | 0.0 | 105,896,182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捐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並按本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時員工紅利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其餘為股東紅利。 股利政策則於考量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配合財務規劃,並於公司永續經營與穩定發展,及股東權益獲得最大保障之前提擬訂如下: 一、股立發放之條件、時機:本公司目前處於穩定期,為支持企業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力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於經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二、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分派比率: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占比率為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惟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含),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其實際發放比率及方式則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訂定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