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4722 |
| 2 | 公司名稱 | 國精化 |
| 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2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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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9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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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60,746,881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276,910,755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0,181,059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7,514,327 |
| E.A+B-C-D 合計(元): 279,577,487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97/12/01 |
| 結束日期:
98/01/31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2,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3.29%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3.56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1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買回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由一:擬買回本公司普通股,提請 審議。 說 明:(一)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相關內容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279,577,487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97年12月1日至98年1月31日。 5. 預定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6. 買回價格上限:10元。 7. 買回價格下限: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70﹪,惟當股價低於上 述區間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 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二)另依證期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併案提 請 核議「國精化學 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4年8月24日訂定 97年3月17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 款及前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依法辦理銷除 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 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 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並應於該次股 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 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本公司股份二百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三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點三八,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 金流出外,餘對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 動比率,並未產生重 大影響或變動。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