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13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38,258,07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6/04/03~106/05/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5.00~7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6.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此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六案: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謹提請 公決。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638,258仟元(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董事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6年4月3日至106年5月13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4,000,000股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55元至75元,惟若買回期間內, 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八】。
三、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6.30%,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為目的,本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意出具如【附件九】之聲明書。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
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庫藏股份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
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
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6金管證一字
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優異績效
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認股人名
單及數量後,經董事會通過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
份,須經薪酬委員會通過。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依據優異績效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
核准之。
按其優異績效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予以核計,
茲敘述如下:
一、由依員工優異績效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考
核並呈報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裁決。
二、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不得超過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取其低者為
準) 。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
定辦理。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
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與相關法令,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
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
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
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
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資金
成本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六年三月十三日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至一○六年四月二日及一○六年四月
三日至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於集中交易市場分別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及4,000,000
股,合計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分別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5%及6.30%,合計占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之9.4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5.77%,茲聲明本公司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證券承銷商認為華廣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
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