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739 康普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2/05/08 發言時間 13:32:31
發言人 翁志先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98-3101EXT320
主旨 本公司再次接獲美琪瑪公司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之民 事聲明上訴狀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02/05/0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5/08
2.公司名稱: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2/4/22接獲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美琪瑪公司之上訴主張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本公司獲得勝訴之判決
今本公司再次接獲美琪瑪公司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原告: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張本公司侵害其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301482號專利
原告主張本公司需給付其新台幣4000萬元及本起訴狀送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原告主張本公司需負擔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
6.因應措施:本案件後續事項將委由律師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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