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739 康普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01/05 發言時間 17:21:42
發言人 翁志先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98-3101EXT320
主旨 本公司與美琪瑪公司之專利權民事訴訟獲最高法院 判決本公司勝訴,三審定讞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04/01/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1/05
2.公司名稱: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與美琪瑪公司之專利權民事訴訟獲最高法院
判決本公司勝訴,三審定讞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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