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三福化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1年
第4季 
111/10/01~
111/12/31 
112/02/24  不適用  1,528,575,952  849,364,506  2,386,041,461  1,993,288,061  3.90000000  0.0  2.00000000  594,165,400  0.0  0.0  0.0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
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
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
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1年
第3季 
111/07/01~
111/09/30 
111/11/04  不適用  1,528,575,952  767,943,259  2,296,519,211  2,296,519,211  0.0  0.0  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
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
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
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公司盈餘
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
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
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1年
第2季 
111/01/01~
111/06/30 
111/08/05  不適用  1,528,575,952  604,533,316  2,133,109,268  2,133,109,268  0.0  0.0  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
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
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
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公司盈餘
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
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
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1年
第1季 
111/01/01~
111/03/31 
111/05/06  不適用  1,528,575,952  326,708,711  1,855,284,663  1,855,284,663  0.0  0.0  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
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
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
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公司盈餘
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
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
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