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三福化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4年
第4季 
114/10/01~
114/12/31 
115/02/25  不適用  2,373,485,236  372,318,234  2,746,606,350  2,539,151,990  2.06000000  0.0  1.64000000  372,612,2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 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 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 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4年
第3季 
114/07/01~
114/09/30 
114/11/10  不適用  2,373,485,236  233,907,580  2,607,392,816  2,607,392,816  0.0  0.0  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 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 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 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4年
第2季 
114/04/01~
114/06/30 
114/08/08  不適用  2,373,485,236  143,152,303  2,516,637,539  2,516,637,539  0.0  0.0  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 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 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 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4年
第1季 
114/01/01~
114/03/31 
114/04/29  不適用  2,373,485,236  110,680,579  2,484,165,815  2,484,165,815  0.0  0.0  0.0  0.0  0.0  0.0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 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 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 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