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03,072,41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09~108/01/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0~1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7年11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1,000,000股普通股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濟南大自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員工。各
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
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含)以上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且其在職期間未有重大過失遭處分者,得依本辦法所訂認
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
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依照員工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
等標準,訂定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員工得認購股數,並將執行情形提最近一次董事
會中報告。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規範之經理人依法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再
送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五、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
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若要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
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
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 8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一五,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十三點二八,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
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濟南大自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
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
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