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雙鍵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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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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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2年 下半年 |
112/07/01~ 112/12/31 |
1 | 113/03/14 | 不適用 | 847,275,054 | -85,907,494 | 716,215,833 | 716,215,833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並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時,應先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且公司有累積虧損時,亦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屬成長階段,目前為穩定成長期,研發與提升產能為競爭力,與永續經營關鍵,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故本公司現階段之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後,採部份股票股利 發放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若因此造成獲利能力大幅稀釋,則由董事會參考營運及資本支出,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擬定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之一: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2年 上半年 |
112/01/01~ 112/06/30 |
1 | 112/08/10 | 不適用 | 847,275,054 | 0 | 847,275,054 | 847,275,054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並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時,應先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且公司有累積虧損時,亦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屬成長階段,目前為穩定成長期,研發與提升產能為競爭力,與永續經營關鍵,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故本公司現階段之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後,採部份股票股利發放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若因此造成獲利能力大幅稀釋,則由董事會參考營運及資本支出,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擬定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之一: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本期不分派盈餘,故未編造盈餘分配表。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