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766 南寶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0/03/25 發言時間 14:21:17
發言人 林昆縉 發言人職稱 財務管理總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 (06)795-4766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子公司「佛山南寶高盛高新材料 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申請在 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案
符合條款 50 事實發生日 110/03/25
說明
1.董事會日期:110/03/25
2.股東會日期:110/06/17
3.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佛山南寶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4.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之目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佛山南寶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高新」)為快速拓展
  大陸相關業務市場、吸引及激勵優秀專業人才、提高本公司(集團)全球競爭力與提升
  品牌形象,擬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並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本公司目前
  合計持有佛山高新60.47%的股權,如順利完成上市程序,有望對本公司形象及業務
  帶來正面效益,並提升本公司轉投資價值,本公司及所有股東將為共同受益者。
5.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1)對財務的影響
     A.佛山高新發行上市募集資金淨額主要用於廠房增建、購置研發測試設備及補充
       流動資金,並用以引進高端研發人才,提升公司創新能力,為本公司(集團)帶來
       新的收入和利潤增長點。
     B.A股成功上市亦將為本公司(集團)搭建獨立的融資平臺,為公司未來的營運資金
       、資本支出需求提供更有效率的融資環境,改善集團合併報表的財務結構、減輕
       財務費用。
     C.佛山高新於A股成功上市,可提升本公司(集團)的總資產、淨資產規模,並進一
       步充實本公司(集團)資本實力,為股東追求最大利益。
(2)對業務的影響
     A.佛山高新專注高性能熱熔膠研發與生產。通過本次發行上市並募集資金,可以
       幫助公司提升研發能力,聚焦於順應市場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新產品專案開發
       ;同時擴大生產線,進一步提高巿佔率,並為公司帶來獲利。
     B.佛山高新藉由本次發行上市,有助於提升公司形象,並有助於對公司品牌領導
       地位的維繫與品牌價值的再造;以及吸引優秀人才,並可藉由員工股權激勵等
       獎勵措施確保核心人員的穩定性,有助公司拓展集團業務的發展前景。
6.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方式:
  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預計與現行相同,並無調整。
7.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對公司之影響:
  藉由本次發行上市並募集資金,提升公司價值,對本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具正面效益。
8.股權分散之方式及預計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佛山高新擬於大陸市場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申請在上海或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元,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將發行新股股數約占
  佛山高新發行後總股本比例10%~25%(暫定)左右,加計本次發行上市新股後本公司對
  佛山高新之綜合持股比率應以不低於51%為限,最終申請上巿交易巿場、發行數量將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大陸法律法規、資金需求、與大陸監管機構
  的溝通情況及市場情況與主辦承銷商協商確定。
9.價格訂定依據:
  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價格訂定方式需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和市場
  情況確定發行價格,或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最終價格為準。
10.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新股發行對象為符合大陸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詢價對象
  和已開立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的境內自然人、法人以及符合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不會參與認購。
11.是否影響公司繼續上市:
  由於佛山高新於大陸地區上市一事,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佛山高新將仍為本公司
  之子公司,不影響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
12.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前開討論事項(項次4至項次11)進行審議日期:
  110/03/2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佛山高新考量長遠發展,向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A股)
     ,惟目前仍尚未送件,未來送件時點及申請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性及不可
     預測性。
  (2)為配合子公司佛山高新將於大陸市場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申請
     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需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
     及/或授權子公司佛山高新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其情形適用之)根據上市方案的
     實施情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及上市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
     情況進行調整,並全權處理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委任專業顧問
     、決定本次發行的發行條件、發行期間、發行數量、發行對象、發行方式、定價
     方式、發行價格(包括價格區間和最終定價)、增資基準日、是否實施戰略配售、
     募集資金用途、出具承諾函及辦理其他一切與發行上市相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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