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德控股-KY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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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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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30 | 147,556,049 | 131,234,819 | 284,340,634 | 185,940,634 | 3.00000000 | 0.0 | 0.0 | 98,400,000 | 0.0 | 0.0 | 0.0 | 0 | 93. 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4. 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總預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尚有盈餘得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分派之,其分派順序如下: (a)員工紅利百分之5%至10%,員工紅利以股票發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 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c) 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股東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方式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之零至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百分之百至百分之五十;惟公司得視經濟狀況、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修改本條規定調整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原則。 95. 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