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德控股-KY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109年
第4季 
109/10/01~
109/12/31 
110/03/31  110/06/28  719,656,589  184,243,760  955,940,265  711,626,399  3.00000000  0.0  0.0  162,875,916  1.50000000  0.0  0.0  8,143,795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09年
第3季 
109/07/01~
109/09/30 
109/11/12  不適用  557,819,350  271,601,780  766,623,658  719,656,589  1.00000000  0.0  0.0  46,967,069  0.0  0.0  0.0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09年
第2季 
109/04/01~
109/06/30 
109/08/14  不適用  557,819,350  136,604,032  663,983,729  663,983,729  0.0  0.0  0.0  0.0  0.0  0.0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09年
第1季 
109/01/01~
109/03/31 
109/05/13  不適用  557,819,350  39,579,281  597,398,631  597,398,631  0.0  0.0  0.0  0.0  0.0  0.0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