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股東會決議日:103/05/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廖文嘉
(2)董事 徐善可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廖文嘉:
運永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恩德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Parpro (Nevada), Inc.法人董事代表人
Pilot (Las Vegas), Inc.法人董事代表人
(2)董事徐善可:
新唐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微邦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宜鼎國際(股)公司董事
瀚薪科技(股)公司董事
瑞達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友元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福潤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華邦電子(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越峰電子材料(股)公司監察人
展峻誼(股)公司董事長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鑑於公司業務發展,並考量董事可能發生同時擔任營業範圍內相符或類似之關係企業
及他公司之職務,將產生競業行為之疑慮,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
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