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11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31~104/10/30
5.實際買回期間:104/08/31~104/10/08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
完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經104年11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前
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辦
理。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應按職位、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訂定,茲
分述如下:
一、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及認購繳款期間、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董
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申報、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核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二位止)。
轉讓價格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本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不得超過
二年。其相關轉讓作業,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於104年8月28日出具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書。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104年8月28日出具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
意見。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