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5/01/21
1公司代號4916
2公司名稱事欣科
3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三段188號15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5/01/21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67,899,00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904,00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1.33%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88,676,658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255,981,12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E.A+B-C-D 合計(元): 344,657,778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5/01/22
結束日期: 105/03/21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2,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2.95%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6.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25.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4年第1次買回904,000股,尚待轉讓予員工。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4年第1次買回904,000股,尚待轉讓予員工。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本公司105年1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第2次買進本公司股份
轉讓予員工。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
外子公司之員工。前
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
第0960073134號函辦
理。

第五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申報、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核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定。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四
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二位止)。
轉讓價格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
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5年1月21日第1次董事(臨時)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946,且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936(依104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
閱之財務報表),茲聲
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
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會計師評估此次擬買回之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