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4916 |
| 2 | 公司名稱 | 事欣科 |
| 3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三段188號15樓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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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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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67,899,000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1,404,00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2.07%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120,265,570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222,733,62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
| E.A+B-C-D 合計(元): 342,999,19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5/09/23 |
| 結束日期:
105/10/31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1,6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2.36%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36.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5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104年第1次買回904,000股。 105年第2次買回500,000股。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104年第1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904,000股,主要是本公 司為維護股東權益並 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 執行完畢。 105年第2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500,000股,主要是本公 司為維護股東權益並 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 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經本公司105年9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第三次買進本公司股份 轉讓予員工。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 外子公司之員工。前 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 第0960073134號函辦 理。
第五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申報、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核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定。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四 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二位止)。 轉讓價格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 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356,且買回 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5.932(依105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 務報表),茲聲明本公 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經會計師評估此次擬買回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如本次依所定買回區 間價格執行買回股 份,除造成現金流出致公司之資產總額及股權淨值減少外,餘對本公 司之財務結構並未產 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