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泰鼎-KY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4年
年度 
104/01/01~
104/12/31 
  105/06/15  868,041,225  531,516,785  1,375,059,578  1,068,572,280  2.50000000  0.0  0.0  306,487,298  0.0  0.0  0.0 
(1) 在不違反本章程之情況下,本公司得於年度股東會,依照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以普通決議或於本章程11.4(d)條之情況,以特別(重度)決議通過分派盈餘。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彌補歷年之虧損,次按主管機關要求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餘額依下列比例分派之:

1.	員工紅利不高於百分之2。
2.	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2。
3.	股東股利不低於百分之10,其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為準。另外,董事會得考量實際營運狀況、未來資本支出或其他與經營有關之重大事項,擬議分派期初未分派盈餘之數額。

員工紅利以股票方式分派時,符合一定條件之附屬公司員工得受股票紅利之分配。本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概不支付利息。

(2)本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且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照本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以及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以決定盈餘保留及可分派之數額。盈餘保留及分派之數額、股利之種類及比例,董事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據以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於年度股東會議決之;惟其中現金股利分派比例應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70。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