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太極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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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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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2季 |
110/04/01~ 110/06/30 |
1 | 110/08/05 | 不適用 | -482,209,502 | -268,579,946 | -750,789,448 | -750,789,448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二、股利政策: 1.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分配,但董事會得考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2.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配合發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三、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1季 |
110/01/01~ 110/03/31 |
1 | 110/05/05 | 不適用 | -482,209,502 | -106,470,938 | -588,680,440 | -588,680,44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二、股利政策: 1.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分配,但董事會得考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2.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配合發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三、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股東會確認 | 110年 年度 |
110/01/01~ 110/12/31 |
1 | 111/03/16 | 111/06/23 | -482,209,502 | -861,441,227 | -1,343,275,602 | -500,000,00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
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二、股利政策:
1.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
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
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分配,但董事會得考
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2.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配合發放,惟其中現
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未來資金規劃
調整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