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精誠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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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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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年度 |
114/01/01~ 114/12/31 |
1 | 115/04/08 | 不適用 | 2,881,464,394 | 2,149,197,289 | 4,587,041,702 | 2,953,583,306 | 6.00000000 | 0.0 | 0.0 | 1,633,458,396 | 0.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一)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餘可採現金增資或公司債等方式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並優先考量發放現金股利,若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則股票股利不高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股利之發放得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考量。若有分派股票股利規劃時,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相關方案,並提報股東會討論及議決之。 前項盈餘之分派,若以現金分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
本公司已發行股票總數272,243,066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