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物业: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9 06:4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
午9:00在深圳国贸商业大厦35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名,所持
股份 383627113股,占总股本70.8%,其中,B股股东1名。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魏明霞见证
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赞成股数38362711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
     2 、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
     4、2001年度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8638万元,
鉴于本公司截止2001年度累计未弥补亏损63,025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
年度利润用于弥补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四项管理规定
    ①、《董事会议事规则》(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②、《监事会议事规则》(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
    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④、《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
    7、《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情况的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9、聘用200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
    10、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李凤兰女士因健康原因,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会补选张建军先生为独立董事(赞
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29日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指派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
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物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公司2001年度股东
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5层召开,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人(其中A股股东11人,B股
股东1人),代表股份383,627,1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8 %;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报告》;
    5、《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四项管理规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监事会议事规则》;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
    7、《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8、《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情况的报告》;
    9、《聘用200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10、《选举独立董事议案》。
    以上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第6项议案亦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大会记录及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根据《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明霞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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