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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物业: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9 06:4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 午9:00在深圳国贸商业大厦35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名,所持 股份 383627113股,占总股本70.8%,其中,B股股东1名。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魏明霞见证 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赞成股数38362711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 2 、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 4、2001年度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8638万元, 鉴于本公司截止2001年度累计未弥补亏损63,025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 年度利润用于弥补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四项管理规定 ①、《董事会议事规则》(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②、《监事会议事规则》(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 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④、《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 7、《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情况的报告(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9、聘用200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赞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 10、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李凤兰女士因健康原因,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会补选张建军先生为独立董事(赞 成股数38362711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29日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指派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 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物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公司2001年度股东 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5层召开,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人(其中A股股东11人,B股 股东1人),代表股份383,627,1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8 %;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报告》; 5、《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四项管理规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监事会议事规则》;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 7、《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8、《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情况的报告》; 9、《聘用200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10、《选举独立董事议案》。 以上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第6项议案亦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大会记录及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根据《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明霞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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