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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200011股票简称:ST深物业 ST物业B编号:2004-16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担保案件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担保案件的变动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执行裁定书》( 【2002】吉执字第13号)。根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 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将对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保而产生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合计590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长春办事处,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长春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 办事处继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 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执行案,指定由吉林省九台市 人民法院执行。 二、担保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1年8月9日、2004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发布的临时公 告和2001年报、2002年报、2003年报中披露过的"金田担保案件"情况如下: 1996年,本公司与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互保协议》,规定 双方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为此,本公司于1998年10月30日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贷款59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责任,长春交行 于2000年4月1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8月3日,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 任。200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金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本公司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给债权人长春交行和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 院已对该财产进行了查封。由于本公司积极协助长春交行实现其权利,且该被查封财产经 长春交行确认为优质资产,该行当时与本公司达成共识,暂不执行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 3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长春交行的申请,以本公司未履行为金田公司担保债务 一案为由,查封了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169套在建房产的产权。查封期限从2004年 3月26日至2006年3月26日止。本公司已就此次房产查封之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异议,并要求对所查封房产予以解封。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执行法院的变更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暂未造成重大影 响。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吉执字第13号)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裁定书》(【2002】吉执字第13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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