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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康 佳: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23 06:36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03-00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22上午 9:30时,在中国深圳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32人,代表股 份297,852,8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01,986,352股的 49.48%,其中A股175,052,299股,占 总股本的 29.08%,B股122,800,504股,占总股本的20.48%。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 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任克雷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 决议: 一、通过《2002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该报告赞成股数297,65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3%,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602,82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股数197,680股,弃权股数0股。 二、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报告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三、通过《2002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 该报告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四、通过《关于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五、通过《关于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拟定2003年分配预案为:2003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赞成股数 297,301,423股,占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81%,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 122,249,124股,占B股有 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55%。反对股数551,380股,弃权股数0股。 六、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先生、孙阳先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凤良先生任本公司法律顾问,聘期一年。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七、通过《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单位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单位,聘期一年。 审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80万元,其中境内(A股)审计费为人民币35万元,境外(B股)审计 费为人民币45万元。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八、通过《关于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会议同意为董 事及高管人员购买保险费为118,980元的责任保险。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 东 万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就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的 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 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志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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