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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亚 达: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等
2002-07-02 06:35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 月30日上午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 人,代表股份数130,301,110股,占总股份52.26%,其中A股股份 130,301,110股,B股股份0股,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长李志正先生因出差在外而指定董事吕先斌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参加了会议。 二、经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130,301,110股同意(其中A股130,301,110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蔡正先生为独立董事; 以130,301,110股同意(其中A股130,301,110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刁伟程先生为独立董事; 以130,301,110股同意(其中A股 130,301,110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每年支付给每位独立董 事的报酬为1.5万元。 公司本次选举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但全体参会股东均将其投票权平 均投给两位候选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胡波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胡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深 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 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 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130,301,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6%;其 中A股股份为130,301,110股,B股股份为0股。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共9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了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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