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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亚 达: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2002-09-28 06:55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 董事8人,实到6人,董事吕宪斌、隋涌先生委托董事朱根森先生代为表决,符合 《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公司 监事及相关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 通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与深圳经贸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于2002年8月7日 至9日对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了联合检查,并由深圳证管办于2002年8月23日向 公司下达了《关于要求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深证办发字[2002]228号),《通知》从公司的独立性、 “三会”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三个方面,对我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提 出了指导意见。 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检查 问题的整改报告》。 二.《关于资金信托理财的议案》 为了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司资产盈利能力,更好 地回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人民币4500万元委托予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理财投资,期限一年,该资金信托之管理费支付方式如下:当信托年 净收益小于信托资金额的8%时(含8%),受托人免收管理费;当信托年净收益超 过信托资金额的8%时(不含8%),则超过部分作为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朱根森先生签署有关协议,具体合同另行公告。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的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的一年 期内的委托理财投资,该授权自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决定于2002年10月29日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 会议时间、地点、会期: 2002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期半天。 2. 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确定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3. 出席会议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2年10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委托书格式附后)。 4. 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 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 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2年10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3)登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63号飞亚达大厦九楼 (4)联系人:郝惠文 陈 卓 (5)电话:(0755)83217888转8218 83259702 传真:(0755)83348369 (6)与会者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飞亚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 人,实到2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邵克雄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与深圳经贸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于2002年8月7日至9日 对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了联合检查,并由深圳证管办于2002年8月23日向公司下 达了《关于要求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深证办 发字[2002]228号),该《通知》从公司的独立性、 “三会”规范运作、信息披 露等三个方面,对我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检查 问题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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