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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亚 达:部分董事变更
2002-12-17 06:39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根据2002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的《深圳市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年12月14日上午在本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130,425,366 股,占总股份的52.31%,其中 A股股份130,425,366股,B股股份0股,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共7人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李志正先生、王立国先生和吕宪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吴光权 先生、王心阔先生、由镭先生为公司董事: 吴光权先生获同意股数130,425,366股 (其中A股130,425,366股,B股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 王心阔先生获同意股数130,425,366股 (其中A股130,425,366股,B股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 由镭先生获同意股数130,425,366股 (其中A股130,425,366股,B股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 公司本次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但全体参会股东均将其投票权平均 投给三位候选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胡波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胡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九楼会议室 召开的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深 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 开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共计130,425,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1%; 其中A股股份为130,425,366股,B股股份为0股。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 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该议 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200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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