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股份:确定初始转股价格
2002-04-17 23:17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2年4月16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董事应到人数15人,实际到会人数11人,监事应到人数5人,实到
人数4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附加回售条款的
议案,决定对附加回售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为: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次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1.8%(含当
年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
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程序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回售
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回售申报
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深交所根
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计减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并计加持有人相
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数额被冻结。”
    修改后为: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本公司在本次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1.8%(含当
年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
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2、回售程序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
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回
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交所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计减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并加
、计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数额被冻结。”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初始转股价格确定的议
案,决定对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初始转股价格确定为以募集说明书公布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3%。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3%。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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