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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隆 达:修改公司章程
2003-05-23 06:3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风险投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 施,运用公司资产所作风险投资的资金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多方案的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改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融资与对外担保及资产处置,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对外投资、融资与对外担保及资产处置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 1、如单项投资绝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分 管负责人做出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由专业会计师和律师从财务和法律角度出具专业意见, 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单项投资绝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分 管负责人做出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经董事会审批,并在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 1、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须经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事宜,同时也不得为 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本条所述之担保,指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可以 从事的担保事宜。 (三)公司资产的处置 1、如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20%,应由公司职 能部门或分管负责人做出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由专业会计师和律师从财务和法律角度出具 专业意见,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20%,应由公司职 能部门或分管负责人做出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并在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本条所述之公司资产处置指公司资产出售、拍卖、偿债、转让、购买、受让等公司资产 产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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