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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借款提供担保公告
2001-12-31 22:52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我公司曾于200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总公司”)、北京市朝 阳区将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台房地产公司”)向福建兴业银 行北京东单支行(以下简称“东单支行”)分别申请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之后,经有关各方友好协商,将台房地产公司决定放弃与东单支行签定借款合 同,农工商总公司决定单方与东单支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 万元,2001年12月29日,我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0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同意为农工商公司向东单支行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期限半年。担保方式为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 时,农工商公司、将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将台二公司”)向我公司出具 了反担保函,将台二公司保证我公司可根据因履行担保义务而实际支付的金额 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从依照我公司与将台二公司于2000年9月28日签订的 嘉润园小区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应向将台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中抵扣相应金额。 截至2001年12月30日,有关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函已全部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于1987年8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 德明,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主营业务范围:组织工农业生产、提 供服务管理等。该公司2000年末总资产45917万元,股东权益7048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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